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506-202410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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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手指虎貳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因查無涉嫌人而簽結。惟扣案之武士刀1把、手指虎2只,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得武士刀1把、手指虎2只,經檢察官偵查後以 查無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實為由簽結在案,有檢察官民國113年2月28日簽呈在卷可稽。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認其刀刃長約70公分、刀柄長約26.5公分,單刃開鋒,而扣案手指虎2只,經鑑驗認其為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均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1月2日桃警保字第1090075837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月7日桃警保字第1100033718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表等在卷足憑,堪認扣案之武士刀1把、手指虎2只確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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