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566-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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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帝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53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7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9公克)及其 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帝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 偵字第535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聲請人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1003號處分書維持原處分確定,並於113年5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緩護命字第1744號、111年度緩護療字第1283號觀護卷宗無誤。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30公克,淨重0.092公克, 驗餘淨重0.089公克),經送鑑驗後,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足憑,堪認核屬違禁物無訛,是上開扣案物,除已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其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同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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