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582-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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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定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定邦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 判決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之非制式手槍2枝,因認均與該案無關,且同案被告廖志涵持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槍枝之案件,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附表所示非制式手槍2枝,經鑑驗均認具有殺傷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 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未經許可持有之前揭經列管非制式手槍,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朱定邦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考,足見被告之所在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核先敘明。  ㈡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 度上訴字第17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9年、6月、5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4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改造手槍2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8月30日刑鑑字第1050078742號、106年11月1日刑鑑字第1060093358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查,附表所示之扣案改造手槍2枝均屬違禁物。另就附表編號1所示手槍,同案被告廖志涵所涉持有附表1所示槍枝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836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就附表編號2所示手槍,雖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判決認定非屬被告持有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然經本院函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函表示: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槍枝並無其他案件另在偵辦調查等語,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簡秀壬113執聲1548字第1139154548號函在卷可稽,是應足認附表所示之2枝槍枝目前均無再作為其他案件證據使用之情形,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此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①認係改造手槍,由仿SIG SAUER廠P22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滑套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8月30日刑鑑字第1050078742號鑑定書。 2 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①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1月1日刑鑑字第1060093358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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