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623-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宇 龔豐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 7632號、第273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6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宥宇、龔豐祺(下合稱被告2人)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等犯罪嫌疑不足,而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7632號、第2732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嗣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0417號處分書維持原處分而確定等節,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390號、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上開扣案物,除已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同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均含袋) 數量及重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煙草狀檢品2包 ⒈共2包。 ⒉合計淨重:44.28公克,驗餘淨重:44.20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390號鑑定書(見偵17632卷第185頁) 2 煙草狀檢品2包 ⒈共2包。 ⒉合計淨重:41.96公克,驗餘淨重:41.87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17632卷第189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