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636-202410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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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詩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詩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 請人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有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詩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該案所查扣之結晶顆粒6包,經送鑑後,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結晶顆粒6包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均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均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