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640-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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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共陸點玖柒公克,含包 裝袋肆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壹柒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蘅於本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10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1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33、234、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3年3月2日晚間9時許所犯之本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即113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案件),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14日簽結在案而未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合計淨重4.80公克,驗餘淨重4.37公克 )、碎塊狀檢品1包(淨重1.81公克,驗餘淨重1.74公克)、米黃色粉末1包(淨重1.01公克,驗餘淨重0.86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113年4月18日出具之鑑定書附卷可稽;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淨重2.173公克,驗餘淨重2.1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3年4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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