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672-202410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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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誌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9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7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貳貳陸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1935號被告陳誌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36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3號、第1935號、第3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㈡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為0.4316公克、取樣0.0090公克、驗餘毛重為0.4226公克,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83號鑑定書在卷足查(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第94頁)。是前開扣案之物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