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690-20241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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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新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肆貳公克,含 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 陸陸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新正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76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680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9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6月19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57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淨重 0.1760公克,驗餘淨重0.1742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上開醫院鑑驗結果,淨重0.0680公克,驗餘淨重0.066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3月1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