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737-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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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育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439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598號、第5601號、第580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 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39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598號第5601號、第5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不得持 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439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598號、第5601號、第5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是其顯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8.22公克,驗前淨重7.56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7.56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111-LL180)(見111毒偵5601卷第107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5.18公克,驗前淨重4.66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用罄,驗餘淨重4.66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111-LL221)(見111毒偵5800卷第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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