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742-202501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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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良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3 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1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重量共計壹點參伍參 參公克),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良正因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確定(下稱前案)。又被告於112年2月8日前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犯行(下稱本案),與前案為同一持有行為,核屬同一案件,本案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前案,經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本案,與前案係同一時間所犯,屬同一持有行為,核為同一案件,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故本案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3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書及本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之不明結晶2包,經送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微量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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