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743-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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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良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參拾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良正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鈔30張為偽造紙幣,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31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1,000元紙鈔30張,均係偽鈔,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鈔券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偽造之通用貨幣,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