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748-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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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參點零參公 克)、大麻菸彈貳支(含菸彈殼,毛重參貳點伍貳公克)均沒收 銷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東霖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該案為警查扣之大麻1包、大麻菸彈2支經送驗後,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2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0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大麻1包(驗前毛重4.43公克,淨重3.07公克,取樣0.04公克檢驗,驗餘淨重3.03公克)、大麻菸彈2支(毛重共32.52公克,因黏稠無法精準秤重),為其本次施用所剩餘,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且經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279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包及菸彈殼2支,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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