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766-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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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6號 聲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禮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82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姜禮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該案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成分,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毒品成分鑑定書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又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屬於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褐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0110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974號卷第97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1 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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