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789-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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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廷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72號、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案件中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驗均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不得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3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第73號、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是其顯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米白色粉末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33公克,驗前淨重0.1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12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111DH-196)(見桃園地檢111毒偵2477卷第197頁) 2 米白色粉末1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4010公克,驗前淨重0.224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8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2232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士林地檢111毒偵1824卷第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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