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790-202410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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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敏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敏哲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 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70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17.45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70 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於民國113年4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之黃棕色乾燥植株1包,經送檢驗,檢出含有 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407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黃棕色乾燥植株1包為第二級毒品大麻,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大麻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大麻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大麻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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