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794-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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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任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共壹點陸貳柒公 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任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592號簽結,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1.63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9 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3年2月6日上午6時許所犯之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即113年度毒偵字第2592號案件),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16日簽結在案而未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鑑驗結果,毛重共1.63公克,驗餘毛重共1.62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3年3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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