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798-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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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育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毛重零點貳陸 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育達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驗檢出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聲請依法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㈡被告本案為警查扣之海洛因1包(驗前毛重0.28公克,淨重0.066公克,使用0.013公克鑑定,驗餘毛重0.267公克),為其本次施用毒品所剩餘,業據其陳述明確;復經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編號:A1791)在卷可稽,足認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1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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