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17-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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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華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華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7月13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7、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條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梁華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13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7、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有如 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至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容器,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容器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數量 毒品檢驗結果 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所在卷頁 1 ①碎塊狀1包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74公克) ⑴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620號鑑定書(110毒偵2811卷第159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保字第6354號)(110毒偵2811卷第157頁) ②米白色粉末1包 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59公克) ③白色粉末1包 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6.16公克) 2 白色粉末1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237公克) ⑴台灣尖端先進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6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963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毒偵8737卷第159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1036號)(110毒偵8737卷第1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