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19-20250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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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慶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顏慶裕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95、65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3年7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檢察官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 1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295號卷第35、39、135與139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透明結晶體3包(驗前總毛重1.79公克,驗前總淨重1.385公克,因鑑識取用0.00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0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6295號卷139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