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25-20241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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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逸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1年度戒偵字第 2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6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柒零公克,含包裝袋壹 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逸峰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執 行強制戒治,嗣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396號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於91年3月20日期滿,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7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91年度戒偵字第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檢品1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淨重0.7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90年度保管字第1312號)等件在卷足查,堪認確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