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36-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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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鼎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61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前毛重零點捌公 克,驗餘淨重零點伍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鼎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1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經鑑定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1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大麻1包(驗前毛重0.8公克,驗餘淨重0.552公克),經送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佐(見毒偵字卷第117頁),顯見前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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