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39-20241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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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衍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含與毒品難以完析離之包裝袋)沒 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衍義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聲請書二、第1行贅載「第一級、」應予刪除),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揭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學理上稱為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此係居於查獲毒品如何處理之立場而為規範,惟於具體案件,仍須以該毒品和被告所犯之罪具有一定關係,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除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之情形外,仍須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罪行為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罪行為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惟因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雖於該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所為之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行為,均為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而不得再行起訴。然如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非為該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復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屬偵查尚未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且相關之扣案毒品因在偵查或審判中,猶有作為其他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而經本院以1 12年度毒聲字第6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6號、111年度度毒偵字第8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就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8年8月19日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就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雖經送檢驗,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 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1年2月24日出具之實驗室分析編號DAA9411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無訛。然前開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之確定效力應僅及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與上開第一級毒品間應無關連,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是否另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尚有未明,此部分難認已偵查終結,自宜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而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或在偵查、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裁定准予單獨宣告沒收。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 量 成 分 1 白色結塊粉末 1包(總淨重0.403公克、驗餘總毛重0.815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毛重0.57公克、淨重0.254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