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44-20250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傑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毛重共貳點玖參柒公 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傑偉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6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2.763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6 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6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鑑驗結果,毛重共2.94公克,驗餘毛重共2.93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1年7月1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