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48-202410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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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 03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文山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371號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2項、第4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371號簽結在案,有桃園地檢署113年6月25日簽呈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備註」欄內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淡褐色晶體 1包 毛重17.8062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17.0713公克,取樣量0.0626公克,驗餘量17.0087公克,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9.3%,純質淨重13537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30371號卷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