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78-20241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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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鉅炫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鉅炫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94、495、496、497、4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查扣之毒品,經送鑑定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白色粉末、香菸、 白色結晶、藥丸,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分別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就附表所示之毒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塑膠袋,既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鑑驗用罄而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案毒品 毒品鑑定報告 1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94號 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含3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共毛重3.2277公克、取樣0.5024公克用罄、112年保字第7521號)。 ⑵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共毛重1.3420公克、取樣0.0050公克用罄、112年安保字第1914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海洛因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編號:DE000-0000) (112年毒偵4660號卷第49、155、159頁) 2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95號 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前原淨重分別為1.18公克、0.45公克、各取樣0.4公克、0.01公克用罄、112年保字第7006號)。 ⑵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香菸1支(驗前淨重0.8957公克、取樣0.0584公克用罄、112年保字第8176號)。 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原毛重2.7426公克、取樣0.0050公克用罄、112年安字第2086號)。 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藥丸、紫色圓形錠劑2顆(驗前原毛重2.6314公克、取樣1.2413公克用罄、112年保字第7521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海洛因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㈠㈡(編號:D112偵-0964) (112年毒偵5064號卷第167、177至179頁) 3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96號 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原含袋毛重0.4807公克、取樣0.0030公克用罄、113年保字第3413號)。 ⑵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原含袋毛重0.8410公克、取樣0.0028公克用罄、113年安字第902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㈠㈡(編號:112FF-340) (海洛因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 (113年毒偵緝496號卷第23、31頁) 4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97號 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前原含袋毛重共6.80公克、驗前淨重共4.06公克;各取樣0.05公克、0.02公克用罄、驗餘淨重共3.99公克、113年保字第2888號)。 ⑵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前含5個塑膠袋及5張標籤共毛重共6.2806公克、取樣0.0050公克用罄、113年安字第636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海洛因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㈠(編號:C0000000-0) (桃檢113年毒偵1169號卷第59頁、新北檢12年毒偵2830號卷第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