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79-20241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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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油參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馨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0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電子菸油,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0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7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之電子菸油3盒,均係供被告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有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9月19日高市衛檢字第11139744000號函檢附檢驗報告及驗餘檢體清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