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90-202410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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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佳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佳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4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64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足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其內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總毛重0.23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