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91-202410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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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捲菸壹支(淨重一點四二公克)、測試用菸草壹袋( 含袋重零點九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8515號 案件,經內政部航空警察局扣案由不詳之人持有之大麻捲菸1支,送鑑定結果,含有大麻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大麻捲菸1支、測試用菸草1袋,因經警調閱並 過濾拾得前開扣案物之桃園國際機場南邊入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免稅店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均未發現可能棄置大麻捲菸之犯嫌,且本案大麻捲菸棄置位置係店內酒櫃層架之最深處,員工補貨時未必能見,難以確認棄置之時間,無法追查實際嫌疑人,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他字第8515號民國112年11月22日簽呈在卷可稽。而前揭扣案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12年10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皆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測試用菸草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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