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898-20241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湘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湘秐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8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9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62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63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63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7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8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9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62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63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63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76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又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施用、持有之物,此據被告陳明在卷,且經鑑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附表「說明」欄所示),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項目 數量 說明 備註 1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82號(即112年度毒偵字第4782號)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3包 驗前含袋毛重1.2780公克,淨重0.0.6690公克,取樣0.0030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666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3號卷第43頁) 2 113年度毒偵字第3767號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驗前含袋毛重驗前0.3820公克,淨重0.13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135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09號卷第97頁) 3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①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因沾附有甲基安非他命而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