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03-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翰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 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30號、第631號、第632號、第633號、第634號、第635號、第6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31號、第632號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又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33號、第631號、第635號案件所扣案之吸食器共2組、研磨工具1組、殘渣菸盒1個,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630號、第631號、第632號、第633號、第634號、第635號、第636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之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 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卷第141頁、112年度毒偵字第3056號卷第91頁)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卷第25頁、第45頁、第55頁、第153頁、112年度毒偵字第3056號卷第39頁、第43至45頁、第89頁),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未送鑑驗,無從確認其內有毒品 殘留,難認屬違禁物,惟前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所供認(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卷第136至137頁)等語在案,核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駁回部分: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 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甚明,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固仍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除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外,已改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1既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改由查獲機關沒入銷燬之,即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第516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於113年2月3日警詢時供稱:「(問:你是以何方 式施用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答:將毒品咖啡包加進熱水裡泡來喝。愷他命滲進香菸裡後點燃香菸吸食煙霧。(問:警方附帶搜索扣押之愷他命殘渣菸盒1個初篩呈何反應?)答:愷他命陽性」等語(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536號卷第6至7頁),並有刑案現場照片編號01說明欄註釋:「攔查通緝人犯李宗翰,附帶搜索於外套右邊口袋起出愷他命殘渣袋菸盒1個」等語(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536號卷第37頁)在卷可佐,足徵上開殘渣菸盒1個係裝有含愷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香菸之菸盒,而非如聲請書所載係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況依卷內事證觀之,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行,縱認被告持有含愷他命成分之殘渣菸盒1個,惟未涉及相關刑事責任,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鑑定報告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驗前毛重1.0246公克、淨重0.2379公克、取樣量0.0014公克、剩餘量0.236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卷第141頁) ②毒品編號:DD-0000000  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扣案物品 2 淺綠色不完整錠劑1顆 (驗前毛重0.6668公克、淨重0.4497公克、取樣量0.4497公克、剩餘量0.000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056號卷第91頁) ②毒品編號:D112偵-0568 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扣案物品 3 吸食器共2組 研磨工具1組 - - 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3之扣案物品 4 殘渣菸盒1個 - - 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扣案物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