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10-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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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恩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CE-832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恩傑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29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CE-8328」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速偵字第29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CE-8328」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犯罪所使用之物品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6至17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等件附卷足憑(見偵卷第29至33頁、第41至46頁),核屬被告所有供被告犯偽造文書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應予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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