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16-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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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葦(原名吳永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家葦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被告於案件審理中之民國105年5月29日死亡。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被告吳家葦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523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案件審理中之105年5月29日死亡,致該案判決無從確定等情,有本院函文、被告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1紙在卷可稽,堪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應予宣告沒收銷毀,而其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未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為據,固有未洽,惟其就上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05年度毒偵字第866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聲沒字第994號卷第23頁): 分析編號:D105偵-0150 驗前總毛重:0.34公克 鑑驗取用:0.0026公克 驗餘總毛重:0.3374公克 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