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17-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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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筱琪 林文欽 陳宏智 李欣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辛筱琪、林文欽、陳宏智、李欣中涉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348號簽結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海洛因6塊(總淨重2092.86公克)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單獨宣告沒收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有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司法院院字第2507號著有解釋;扣案毒品經判決諭知沒收確定在案,檢察官再聲請宣告沒收,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否則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2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宣告單獨沒收之海洛因6塊,前經聲 請人以被告辛筱琪所涉相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196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沒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5號裁定諭知沒收銷燬確定,業經本院調取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196號、113年度聲沒字第742號等相關卷證確認無訛,並有本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5號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是聲請人就上開業經裁定沒收銷燬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再 予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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