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20-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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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LACKWELL JOSEPH HUNTER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1594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煙機身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LACKWELL JOSEPH HUNTER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煙機身1支,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四氫大麻酚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59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電子煙機身1支,經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見偵卷第67頁)。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煙機身1支,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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