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25-202410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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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翔 周文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純質淨重達一定重量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泓翔、周文欽因涉嫌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354號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 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92350712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並屬不詳之人所運輸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且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均沾附有毒品殘渣,依現行技術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而不存在,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結晶檢品2箱共計4包(合計淨重3960.61公克,驗餘淨重3959.71公克,空包裝總重140.88公克,純度85.36%,純質淨重3380.7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923507120號鑑定書(109年度偵字第21640號卷第71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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