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27-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不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 度他字第67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不詳之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因查無犯罪行為人,經檢察官簽請報結在案,而扣案之子彈1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從而,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彈藥,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民眾謝然君於民國113年4月13日上午6時14分許,在桃園市楊 梅區楊湖路3段與臺31縣路口,拾獲子彈1顆,報案後經警扣押,惟經員警至現場確認後,該處並無裝設監視器,且經擴大調閱附近監視器,亦未查獲可疑人士,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上揭理由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他字第6771號簽請報結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分局員警於113年7月25日出具之職務報告、同分局113年7月26日楊警分刑字第1130015986號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9月9日之簽呈等件在卷為憑。  ㈡本件扣案子彈1顆,經送鑑定結果認係9×19mm制式子彈,經試 射,可擊發,具殺傷力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63839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堪認確屬違禁物無誤,惟前揭子彈1顆既經鑑驗試射完畢,所餘彈殼、彈頭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從而,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