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28-202410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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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不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 度他字第29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未經試射之制式及非制式子彈共參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不詳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為簽請報結在案,而扣案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1顆、非制式子彈2顆不知何人所有,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另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刑事判決意旨)。 三、經查: ㈠民眾黃世偉於民國111年8月25日上午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對面空地,發現地面上有1個小包包,內裝有子彈6顆,報警後經警扣押。惟現場均未裝設監視器供調閱,無監視器畫面佐證為何人遺落,且上開扣得子彈6顆亦未發現可資比對之指紋跡證,本件既無法查明及特定被告之確實身份,縱該被告涉有上開犯嫌,亦將因不備起訴程式,而無法由法院受理,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上揭理由於112年7月10日以112年度他字第2997號簽請他結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2年4月10日中警分刑字第1110060352號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年8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照片簿、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112年7月10日之簽呈等件在卷為憑。㈡本件送鑑子彈6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之鑑定結果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9日刑鑑字第112000267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1顆及非制式子彈2顆,均係違禁物無訛,爰依法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制式子彈2顆、非制式子彈1顆,雖經附表所示之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然已於送鑑驗時經試射擊發致其剩餘之彈殼結構已不完整而喪失子彈外觀及功能,業已不具違禁物之性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試射數量 未經試射數量 鑑定結果 1 制式子彈 1顆 1顆 2顆,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 制式子彈 1顆 0顆 1顆,研判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彈底發現有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非制式子彈 1顆 2顆 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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