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33-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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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欣怡 (已歿) 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毒偵字第3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1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再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且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1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7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足認該扣案之物上確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難以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視為毒品之一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2包 驗前總毛重0.71公克、驗餘總毛重0.708公克,驗餘淨重0.23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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