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40-202501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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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0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2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30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不得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偵字第30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對應卷證」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是其顯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粉檢品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5年7月25日調科壹字第08001150000號鑑定書(見112偵3007卷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