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47-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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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士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參包(驗餘淨重參點參參公克),暨無法 析離之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士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該案扣得之煙草狀檢品3包、液體檢品1支,經送檢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士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菸草狀檢品3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微量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之液體檢品1支,經送鑑驗,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惟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本次是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摻入香菸內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故上開扣案物顯非被告於本案施用所剩餘,難認與本案有何關連,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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