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48-202410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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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膏2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798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而該案扣案之大麻膏2瓶,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798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檢察官民國113年1月17日簽呈附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扣案大麻膏2瓶,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院鑑驗 後,檢出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有該中心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