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51-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宇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甘宇筑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甲基安非他命 (分析編號DAB6487【委驗單位毒品編號:B045】) 1包 白色透明結晶,淨重:0.930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剩餘量:0.92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145公克,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卷第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