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52-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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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勇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毛重壹 伍點柒柒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凃勇守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前毛重15.92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聲請依法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0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㈡被告本案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前毛重15.8596公 克,因鑑驗取用0.0868公克,驗餘毛重15.7728公克),為供其施用之物,此經被告陳明在卷,復經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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