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54-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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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毅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 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扣案物品」欄內之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附件附表編號2、3所示「扣案物品」欄內 之毒品以外其他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上開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扣案物品」欄內之毒品,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件附表毒品報告欄所載之鑑定書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扣案物品」欄內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扣案之附件附表編號2、3所示「扣案物品」欄內之毒品以外其他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並均係供其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所用之工具,業經被告陳明在卷,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上開物品,亦無不合,應予准許,故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3年度聲沒字第860 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237號、第1871號、第43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