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57-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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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子旗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3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有 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本院核對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編號對照表、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3259號卷第32頁、第59頁、第119至121頁)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驗前毛重0.3412公克、淨重0.1527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剩餘量0.147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卷第119頁) ②毒品編號:D112偵-0625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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