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58-202410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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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日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44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8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4900公克,含 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 扣案之吸食器具1組(含紙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日雄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0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則為被告施用毒品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賴日雄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8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毒偵字第8803號卷49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本件查獲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檢出含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4900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2月7日航藥鑑備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憑(毒偵字1891號卷59頁),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上開毒品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之吸食器具1組(含紙盒),為被告所有且專供其施用 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毒偵字1891號卷67至68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亦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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