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60-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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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世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 續字第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微型槍砲壹支(槍枝管制編號:一一○三○一八七○○號,含 金屬彈丸壹罐、六角扳手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世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金屬彈藥1罐、六角板手1支)經送鑑驗,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上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微型槍砲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金屬彈丸1罐、六角扳手1支;聲請書誤載為手槍1支,應予更正),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鑑定結果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支槍砲,以點燃引線方式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具有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9年11月24日刑鑑字第1098013848號及110年3月29日刑鑑字第1100019148號函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之微型槍砲1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且具有殺傷力,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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