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63-202410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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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63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零點玖參肆參公 克,含包裝上開毒品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貳個)沒收銷燬;分裝袋壹包、玻璃球貳顆及吸食器壹組,均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添福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6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毛重0.9445公克),係違禁物,另分裝袋1包、玻璃球2顆、吸食器1組,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杜添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於 110年4月21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6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自110年5月7日起至111年11月6日止),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本件查獲:㈠被告持有白色結晶2包,經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9445公克,因鑑驗取用0.0102公克),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為憑,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0.9343公克,含包裝前開毒品而殘留微量毒品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2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㈡分裝袋1包、玻璃球2顆、吸食器1組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0102公克,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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