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64-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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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 第14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88、489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志恆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88、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器具,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復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劉志恆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88、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鎮○○○○○○○○○○○○○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2份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卷第31至34、39、121頁,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915號卷第39至43、45、111頁),堪認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扣案物品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該等扣案物之包裝袋共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且均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均已滅失,自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卷第18至19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足憑(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卷第31至34、57至61頁),是該等扣案物確為被告所有,且屬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聲請沒收,於法有據,亦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2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89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卷第121頁): 委驗單位編號:112FF-218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 驗前總毛重:0.5626公克 鑑驗取用:0.0016公克 驗餘總毛重:0.561公克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1組、吸管1支 3 112年度毒偵字第391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88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915號卷第111頁): 委驗單位編號:D112偵-0753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 驗前總毛重:0.4044公克 鑑驗取用:0.005公克 驗餘總毛重:0.3994公克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