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967-202410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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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易辰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2年度偵字第251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手指虎2個,經鑑定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5日桃警保字第1100097443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刀械係未經許可,為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易辰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17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扣案之手指虎2個,經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刀械,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2月17日北普竹字第1101069298號、111年12月6日北普竹字第1111066548號函、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私運夾藏未申報、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5日桃警保字第1100097443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相片、刑案現場照片(含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等扣案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物品,屬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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